國防部軍備局處務規程  ( 103 年 11 月 12 日)
第6條
工程營產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防工程與國軍不動產管理政策、法令、標準之擬訂及督導。

二、國防部與所屬機關(構)工程業務、預算支用之整合、協調、投資建 案之審議及督導。

三、國防部與所屬機關(構)設施災害復建工程之諮詢及工作計畫之審議 。

四、國軍不動產購置、徵收、租賃、借用、接收、獲得管理與使用維護、 調配、處分、註銷、國軍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非都市土地變更編 定之審議及督導。

五、國軍不動產糾紛之處理及督導。

六、國軍不適用營地之審定、處理及督導。

七、國軍不動產管理資訊系統需求之審定及督導。

八、國軍設施工程、不動產管理與專業教育訓練之規劃及督導。

九、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之運作、管理及相關法令之研擬。

十、其他有關工程營產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