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軍備局處務規程  ( 103 年 11 月 12 日)
第7條
綜合事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史政、財產管理、後勤、政戰、監察及作戰演 訓之督導。

二、國軍軍備人員經歷管理政策之擬訂及督導。

三、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人事業務、研究考核、法制及教育訓練之督導 及執行。

四、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編裝彙辦及審議。

五、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作業手冊、權責劃分及任(業)務職掌之研擬 。

六、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文書、檔案管理之督導及執行。

七、立法院、監察院與本局有關之質詢、函查案件之分辦、管制及處理。

八、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處理軍備整備有關業務所需資訊系統之規劃、 督導、維護及教育訓練。

九、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資訊系統及裝備需求建案之審議。

十、其他有關綜合事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