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計畫評估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軍建軍政策與軍事戰略計畫之軍備整備建議及諮詢。
二、軍備政策、制度、規劃、執行及軍備能力預判之研究。
三、國際軍備事務合作交流政策之擬訂及執行。
四、國軍軍事投資建案之投資綱要計畫與總(分)工作計畫之審定及督導
。
五、軍備會報之規劃及執行。
六、軍備整備分析及規劃報告之撰擬。
七、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施政計畫之彙編、協調及管制。
八、國軍軍事投資計畫建案作業規定之研擬及釋義。
九、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監督業務之執行、協調及管制。
十、其他有關計畫評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