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範選舉人重複投票或冒領選舉票辦法  ( 100 年 07 月 06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投票所工作人員應確實核對選舉人身分,防範選舉人重複投票或冒領選舉 票。

第3條
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

二種以上選舉同日舉行時,選舉人如僅領取一種選舉票時,投票所工作人 員應於選舉人名冊備註欄註記,並告知選舉人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

第4條
選舉人應憑本人有效之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不得以其他證件領取選舉票。

第5條
投票所查驗身分證管理員應於投票所入口處,確實核對前來投票選舉人容 貌與其國民身分證之相片是否相符,符合者始得准予進入投票所,以防止 選舉人持他人國民身分證前往投票。

第6條
投票所領票處管理員於發票前,應確實核對前來投票選舉人容貌與其國民 身分證之相片是否相符,同時查對國民身分證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 是否與選舉人名冊之記載資料相符,經核對符合者,應於選舉人名冊內該 選舉人名下,按選舉權種類欄,請選舉人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按指印者 ,應由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於「證明人蓋章」欄共同蓋章證明後發給 選舉票。

第7條
二種以上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投票所領票處管理員應確實按照選舉人名 冊所載選舉人具有之選舉權種類發給選舉票,避免發錯選舉票。

第8條
選舉人名冊備註欄蓋有「工作地投票」戳記者,不得發給選舉票。

第9條
選舉人遺失國民身分證,在申請補發之新身分證尚未領得前,應憑戶政機 關發給貼有相片之證明書領取選票,各投票所管理員應確實核對其身分證 明書相片與本人無誤,並於選舉人名冊備註欄內加蓋「憑身分證明書領票 」後,方可發給選舉票。

第10條
重複投票或冒領選舉票者,經當場發現,涉有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三項 之妨害投票正確未遂及第一百四十七條妨害投票秩序等罪嫌,投票所主任 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請警衛人員將該選舉權人或冒領人予以留置, 聯絡當地警察分局派員處理,另通報各該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 法處理。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