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範選舉人重複投票或冒領選舉票辦法
( 100 年 07 月 06 日)
第10條
重複投票或冒領選舉票者,經當場發現,涉有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三項 之妨害投票正確未遂及第一百四十七條妨害投票秩序等罪嫌,投票所主任 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請警衛人員將該選舉權人或冒領人予以留置, 聯絡當地警察分局派員處理,另通報各該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 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