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  ( 101 年 04 月 30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刪除)
第3條
交通助理人員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直轄市、縣 (市) 政府警 察局、交通局或相關機關,依據交通狀況及執行交通稽查實際需要僱用之 。

第4條
交通助理人員除得逕行執行違規停車稽查外,並得協助執行道路交通管理 之稽查,其工作項目如下:

一、疏導道路交通。

二、維持停車秩序。

三、整理車站交通秩序。

四、提供交通服務。

五、排除道路障礙。

六、執行其他道路交通稽查。

第5條
交通助理人員之僱用條件如下: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以上畢業。

二、身體健康,具辨色力,能辨別紅、黃、綠色,經公立醫院檢查合格。

第6條
交通助理人員之訓練種類及期間如下:

一、專業訓練:對新進人員實施,以一週為原則,並經測驗或考核及格。

二、職前訓練:執勤前實施,以二天為原則。

三、在職訓練:每半年舉辦一次,以一天為原則。

專業訓練,由僱用機關或由其委託警察機關辦理;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 由服務單位辦理。

第7條
交通助理人員之訓練課程如下:

一、專業訓練:一般課程、法令課程、交通專業課程、執勤技能等。

二、職前訓練:法令課程、交通專業課程及見習。

三、在職訓練:一般課程、法令課程、交通專業課程、執勤技能等。

第8條
交通助理人員之服勤時間及方式如下:

一、服勤時間:每人每日服勤八小時為原則,每週輪休二日,勤務時間依 實際需要分配。國定假日服勤者,得予補休。

二、服勤方式:每日由服務單位依第四條規定之工作項目編排勤務分配表 ,輪流實施。

第9條
交通助理人員應著定式服裝。其式樣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第10條
交通助理人員之僱用應訂立契約,其內容如下:

一、僱用期間。

二、擔任工作內容及工作標準。

三、僱用期間報酬及給酬方式。

四、受僱人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及解僱原因。

五、其他必要事項。

第11條
交通助理人員之僱用名額及所需經費,依規定程序辦理。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