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  ( 101 年 04 月 30 日)
第3條
交通助理人員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直轄市、縣 (市) 政府警 察局、交通局或相關機關,依據交通狀況及執行交通稽查實際需要僱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