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  ( 101 年 04 月 30 日)
第5條
交通助理人員之僱用條件如下: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以上畢業。

二、身體健康,具辨色力,能辨別紅、黃、綠色,經公立醫院檢查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