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
( 101 年 04 月 30 日)
第6條
交通助理人員之訓練種類及期間如下:
一、專業訓練:對新進人員實施,以一週為原則,並經測驗或考核及格。
二、職前訓練:執勤前實施,以二天為原則。
三、在職訓練:每半年舉辦一次,以一天為原則。
專業訓練,由僱用機關或由其委託警察機關辦理;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 由服務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