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 98 年 11 月 09 日)
第1條
本準則依國土測繪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標準地名之譯寫,以音譯為原則。

標準地名含有屬性名稱時,該屬性名稱採英文意譯方式譯寫。

屬性名稱與標準地名整體視為一專有名稱時,仍採音譯方式譯寫。

前項屬性名稱,指描述標準地名性質之名稱。

第3條
標準地名中具有方向性者,採英文意譯方式譯寫;具有代碼或序數者,以 阿拉伯數字譯寫。

第4條
標準地名之譯寫,因當地歷史、語言、風俗習慣、宗教信仰、國際慣用或 其他特殊原因,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受第二條之限制。

第5條
標準地名之譯寫,採第一個字母大寫,其餘字母小寫,除下列情形外,各 單字間應以連續不間斷之方式書寫:

一、非首字之中文譯寫後第一個字母為 a、o、e 時,與前單字間以隔音 符號「’」連接。

二、採音譯與意譯不同方式譯寫時,單字間以空格相隔。

第6條
行政區域及行政編組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例示如下:

一、省:Province。

二、市:City。

三、縣:County。

四、鄉、鎮:Township。

五、區:District。

六、村(里):Village 。

七、鄰:Neighborhood。

第7條
自然地理實體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例示如下:

一、平原:Plain 。

二、盆地:Basin 。

三、島嶼:Island。

四、群島:Islands 。

五、列嶼:Archipelago 。

六、礁:Reef。

七、沙洲:Sand Bar。

八、岬角: Cape 。

九、山:Mountain。

十、山脈:Mountains 。

十一、峰:Peak。

十二、河、溪:River 。

十三、湖、潭:Lake。

第8條
街道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例示如下:

一、大道:Boulevard 或縮寫為 Blvd.。

二、路:Road 或縮寫為 Rd.。

三、街:Street 或縮寫為 St.。

四、巷:Lane 或縮寫為 Ln.。

第9條
具地標意義公共設施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例示如下:

一、政府:Hall。

二、公所、事務所:Office。

三、橋:Bridge。

四、寺、廟、庵、觀、堂、宮、道院:Temple。

五、教堂:Church。

六、祠:Shrine。

七、機場:Airport 。

八、港:Port。

九、水庫:Reservoir 。

十、車站:Station 。

十一、停車場:Parking Lot 。

十二、醫院:Hospital。

十三、公園:Park。

十四、圳:Canal 。

十五、溝:Ditch 。

十六、池、塘、埤、陂: Pond 。

第10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