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 98 年 11 月 09 日)
第5條
標準地名之譯寫,採第一個字母大寫,其餘字母小寫,除下列情形外,各 單字間應以連續不間斷之方式書寫:

一、非首字之中文譯寫後第一個字母為 a、o、e 時,與前單字間以隔音 符號「’」連接。

二、採音譯與意譯不同方式譯寫時,單字間以空格相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