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 98 年 11 月 09 日)
第9條
具地標意義公共設施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例示如下:

一、政府:Hall。

二、公所、事務所:Office。

三、橋:Bridge。

四、寺、廟、庵、觀、堂、宮、道院:Temple。

五、教堂:Church。

六、祠:Shrine。

七、機場:Airport 。

八、港:Port。

九、水庫:Reservoir 。

十、車站:Station 。

十一、停車場:Parking Lot 。

十二、醫院:Hospital。

十三、公園:Park。

十四、圳:Canal 。

十五、溝:Ditch 。

十六、池、塘、埤、陂: Po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