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 98 年 11 月 09 日)
第2條
標準地名之譯寫,以音譯為原則。

標準地名含有屬性名稱時,該屬性名稱採英文意譯方式譯寫。

屬性名稱與標準地名整體視為一專有名稱時,仍採音譯方式譯寫。

前項屬性名稱,指描述標準地名性質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