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估價作業程序 ( 102 年 12 月 20 日)
第8條
不動產估價作業程序如下:

一、確定估價基本事項。

二、擬定估價計畫。

三、蒐集資料。

四、確認勘估標的狀態。

五、整理、比較、分析資料。

六、運用估價方法推算勘估標的價格。

七、決定勘估標的價格。

八、製作估價報告書。

第9條
確定估價基本事項如下:

一、勘估標的內容。

二、價格日期。

三、價格種類及條件。

四、估價目的。

第10條
擬定估價計畫包括下列事項:

一、確定作業步驟。

二、預估所需時間。

三、預估所需人力。

四、預估作業經費。

五、擬定作業進度表。

第11條
不動產估價應蒐集之資料如下:

一、勘估標的之標示、權利、法定用途及使用管制等基本資料。

二、影響勘估標的價格之一般因素、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

三、勘估標的相關交易、收益及成本資料。

第12條
不動產估價師應依下列原則蒐集比較實例:

一、實例之價格屬正常價格、可調整為正常價格或與勘估標的價格種類相 同者。

二、與勘估標的位於同一供需圈之近鄰地區或類似地區者。

三、與勘估標的使用性質或使用管制相同或相近者。

四、實例價格形成日期與勘估標的之價格日期接近者。

第13條
確認勘估標的狀態時,應至現場勘察下列事項:

一、確認勘估標的之基本資料及權利狀態。

二、調查勘估標的及比較標的之使用現況。

三、確認影響價格之各項資料。

四、作成紀錄及攝製必要之照片或影像檔。

委託人未領勘,無法確認勘估標的範圍或無法進入室內勘察時,應於估價 報告書敘明。

第14條
不動產估價師應兼採二種以上估價方法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但因情況特殊 不能採取二種以上方法估價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者,不在此限。

第15條
不動產估價師應就不同估價方法估價所獲得之價格進行綜合比較,就其中 金額顯著差異者重新檢討。並視不同價格所蒐集資料可信度及估價種類目 的條件差異,考量價格形成因素之相近程度,決定勘估標的價格,並將決 定理由詳予敘明。

以契約約定租金作為不動產證券化受益證券信託利益分配基礎者,折現現 金流量分析法之收益價格應視前項情形賦予相對較大之權重。但不動產證 券化標的進行清算時,不在此限。

第16條
不動產估價師應製作估價報告書,於簽名或蓋章後,交付委託人。

估價報告書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委託人。

二、勘估標的之基本資料。

三、價格日期及勘察日期。

四、價格種類。

五、估價條件。

六、估價目的。

七、估價金額。

八、勘估標的之所有權、他項權利及其他負擔。

九、勘估標的使用現況。

十、勘估標的法定使用管制或其他管制事項。

十一、價格形成之主要因素分析。

十二、估價所運用之方法與其估算過程及價格決定之理由。

十三、依本規則規定須敘明之情況。

十四、其他與估價相關之必要事項。

十五、不動產估價師姓名及其證照字號。

前項估價報告書應檢附必要之圖說資料。

因行政執行或強制執行委託估價案件,其報告書格式及應附必要之圖說資 料,依其相關規定辦理,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第17條
估價報告書之事實描述應真實確切,其用語應明確肯定,有難以確定之事 項者,應在估價報告書中說明其可能影響勘估標的權利或價值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