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估價作業程序 ( 102 年 12 月 20 日)
第16條
不動產估價師應製作估價報告書,於簽名或蓋章後,交付委託人。

估價報告書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委託人。

二、勘估標的之基本資料。

三、價格日期及勘察日期。

四、價格種類。

五、估價條件。

六、估價目的。

七、估價金額。

八、勘估標的之所有權、他項權利及其他負擔。

九、勘估標的使用現況。

十、勘估標的法定使用管制或其他管制事項。

十一、價格形成之主要因素分析。

十二、估價所運用之方法與其估算過程及價格決定之理由。

十三、依本規則規定須敘明之情況。

十四、其他與估價相關之必要事項。

十五、不動產估價師姓名及其證照字號。

前項估價報告書應檢附必要之圖說資料。

因行政執行或強制執行委託估價案件,其報告書格式及應附必要之圖說資 料,依其相關規定辦理,不受前二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