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估價作業程序 ( 102 年 12 月 20 日)
第15條
不動產估價師應就不同估價方法估價所獲得之價格進行綜合比較,就其中 金額顯著差異者重新檢討。並視不同價格所蒐集資料可信度及估價種類目 的條件差異,考量價格形成因素之相近程度,決定勘估標的價格,並將決 定理由詳予敘明。

以契約約定租金作為不動產證券化受益證券信託利益分配基礎者,折現現 金流量分析法之收益價格應視前項情形賦予相對較大之權重。但不動產證 券化標的進行清算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