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數值法複丈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246條
數值法複丈時,應準備下列資料:

一、錄印本宗土地及鄰接四週適當範圍內之界址點點號、坐標及附近圖根 點點號、坐標,並加算方位角及邊長。

二、土地面積。

三、參考圖。

四、地籍調查表。

第247條
複丈應以圖根點或界址點作為依據,並應先檢測圖根點及界址點,所測得 點位間之距離與由坐標反算之距離,其差不得超過下列限制:

一、市地:0.005公尺√S +0.04公尺 (S係邊長,以公尺為單位) 。

二、農地:0.01公尺√S +0.08公尺。

三、山地:0.02公尺√S +0.08公尺。

前項之檢測應由縱橫二方向實施之。

第248條
界址點之水平角,用精於 (含) 二十秒讀經緯儀施測之,其採方向觀測法 者,應正倒鏡各觀測一次,水平角觀測手簿記至秒止。其採複測法者應觀 測二倍角。

第249條
距離測量應依第五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250條
數值法複丈得視實地情況採光線法、直線截點法、導線法、支距法或交會 法等施測。

第251條
數值法複丈,其界址點位置誤差之限制準用第七十三條之規定。

第252條
鑑界複丈者,應先以所需鑑定之界址點坐標與圖根點或可靠界址點之坐標 反算邊長及二方向線間之夾角後,再於實地測定各界址點之位置。

第253條
採數值法分割複丈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分割而新增之界址點,不在本宗土地周圍界線上者,應先依申請人 實地所領界址,埋設界標後,再以第二百五十條規定之方法測量,並 計算其分割點之坐標,據以計算面積及展繪土地複丈成果圖。

二、因分割而新增之界址點,在本宗土地周圍界線上者,應先就申請人所 予條件,測算該分割點在界線上之坐標後,再於實地測定該界址點之 位置,並埋設界標。

三、前款分割界址點之點號,應按本地段現有界址點最後點號之次一點號 順序編列之。

第254條
數值法複丈面積之計算依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255條
一宗土地分割為數宗土地,該分割後數宗土地面積之總和,應與原宗土地 之面積相符,如有差數,應就原測量及計算作必要之檢核,經檢核無誤後 ,依分割面積之大小比例配賦之。

第256條
數宗土地合併為一宗土地,該合併後之土地面積,應與各宗原地號土地面 積之總和相符,如有差數,應就原測量及計算作必要之檢核,經檢核無誤 後依該宗土地外圍界址點坐標所計算之面積為準。

第257條
數值法複丈成果依法登記後,登記機關應修正宗地資料檔、地號界址檔及 界址坐標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