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數值法複丈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253條
採數值法分割複丈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分割而新增之界址點,不在本宗土地周圍界線上者,應先依申請人 實地所領界址,埋設界標後,再以第二百五十條規定之方法測量,並 計算其分割點之坐標,據以計算面積及展繪土地複丈成果圖。

二、因分割而新增之界址點,在本宗土地周圍界線上者,應先就申請人所 予條件,測算該分割點在界線上之坐標後,再於實地測定該界址點之 位置,並埋設界標。

三、前款分割界址點之點號,應按本地段現有界址點最後點號之次一點號 順序編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