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數值法複丈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256條
數宗土地合併為一宗土地,該合併後之土地面積,應與各宗原地號土地面 積之總和相符,如有差數,應就原測量及計算作必要之檢核,經檢核無誤 後依該宗土地外圍界址點坐標所計算之面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