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數值法複丈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247條
複丈應以圖根點或界址點作為依據,並應先檢測圖根點及界址點,所測得 點位間之距離與由坐標反算之距離,其差不得超過下列限制:

一、市地:0.005公尺√S +0.04公尺 (S係邊長,以公尺為單位) 。

二、農地:0.01公尺√S +0.08公尺。

三、山地:0.02公尺√S +0.08公尺。

前項之檢測應由縱橫二方向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