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  ( 94 年 05 月 27 日)
第1條
本法依憲法第三十四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制定之。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2條
國民大會代表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集會以一個月為限。其 集會首日由當選國民大會代表所屬之各政黨、選舉聯盟 (以下簡稱聯盟) 協商決定之。

第3條
國民大會秘書處應於國民大會集會前,將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領土 變更案或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印送全體代表。

立法院應於國民大會集會時,派員至國民大會集會地點,向全體代表說明 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或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之提案要旨 。

第4條
國民大會於開議日舉行預備會議,進行代表宣誓。

開議日之預備會議主席,由當選名額最多之政黨、聯盟,其推薦名單排列 次序列於首位者擔任之。

第5條
國民大會設主席團主席十一人,負責主持會議。

第6條
議事日程之排定,由主席團主席共同決定之。

第7條
國民大會集會非有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人數之出席,不得開議。

第8條
政黨、聯盟推薦之國民大會代表行使職權時,應依其所屬政黨、聯盟在選 票所刊印之贊成或反對意見,以記名投票之方式為之。其違反者,以廢票 論。

第9條
國民大會代表對於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應為全案複決 ,並不得再為修正之動議。

第10條
憲法修正案,經立法院派員說明提案要旨後,不經討論,應即行使複決, 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者,該憲法修正案即為通過。

領土變更案,經立法院派員說明提案要旨後,不經討論,應即行使複決, 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者,該領土變更案即為通過。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經立法院派員說明提案要旨後,不經討論,應即行 使表決,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者,該總統、副總統彈 劾案即為通過。

第11條
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複決結果確定後,三日內由國民大會咨請總統公 布。

第12條
會議主席宣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通過時,被彈劾人之解職即行生效。

第13條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議決結果確定後,三日內由國民大會公告之,並通知 立法院及被彈劾人。

第14條
國民大會審議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時,被彈劾人辭職或死亡,即終止審議 。

第15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