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  ( 94 年 05 月 27 日)
第10條
憲法修正案,經立法院派員說明提案要旨後,不經討論,應即行使複決, 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者,該憲法修正案即為通過。

領土變更案,經立法院派員說明提案要旨後,不經討論,應即行使複決, 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者,該領土變更案即為通過。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經立法院派員說明提案要旨後,不經討論,應即行 使表決,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者,該總統、副總統彈 劾案即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