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  ( 94 年 05 月 27 日)
第8條
政黨、聯盟推薦之國民大會代表行使職權時,應依其所屬政黨、聯盟在選 票所刊印之贊成或反對意見,以記名投票之方式為之。其違反者,以廢票 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