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  ( 94 年 05 月 27 日)
第2條
國民大會代表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集會以一個月為限。其 集會首日由當選國民大會代表所屬之各政黨、選舉聯盟 (以下簡稱聯盟) 協商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