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102.12.30訂定)  ( 104 年 12 月 31 日)
第1條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以下簡稱本總隊)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 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2條
總隊長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總隊長襄助總隊長處理隊務 。

第3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4條
本總隊設下列科、中心、室及大隊:

一、警務科。

二、督訓科。

三、後勤科。

四、保防科。

五、勤務指揮中心。

六、人事室。

七、主計室。

八、第一大隊,分三分隊辦事。

九、第二大隊,分二中隊辦事。

十、第三大隊,分三中隊辦事。

十一、第四大隊至第九大隊,分十六分隊辦事。

十二、刑事警察大隊,分四分隊辦事。

第5條
警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勤務法令規章之擬訂及執行。

二、勤務區域區分及警力調配、駐地配置。

三、機動保安警力之編裝、規劃、管制、調派、訓練、檢測、演習及應變 措施。

四、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重點節日、選舉期間與春安工作治安維護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保安、交通、民防、外事、反暴力恐怖攻擊等警察業務之規劃、執行 及督導。

七、其他有關警務事項。

第6條
督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模範(績優)警察之遴薦、表揚。

二、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員工座談會、激勵士氣活動之規劃、執行、督導與員警(工)因公傷 亡殘疾之慰問及濟助。

四、在職 (含常年)訓練、員警進修、終身學習與員警因公出國考察計畫 之擬訂、遴選、審核及執行事項。

五、員警考核、風紀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六、勤務督察、特種警衛勤務及各項專案之規劃、協調、聯繫、執行及督 導。

七、政風業務及監標、監驗之會辦。

八、其他有關督訓事項。

第7條
後勤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財產(含動產及不動產)之登記及管理。

二、營繕工程之規劃、執行、督導及事務用品採購。

三、辦公廳舍與建築設施(備)之分配、管理、保險及維護。

四、警用車輛、油料之管理、調度、維護等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 核。

五、警訊器材、設施及電訊(含訊號)業務之規劃、管制、運用、維修及 督導。

六、武器、彈藥與防彈裝備之配賦、檢查、保養、汰換、督導及考核。

七、工友及駕駛之僱用、調派、管理、考核。

八、年度施政計畫、業務計畫、研究發展工作之執行、督導、查核、報告 及總隊會報之召開、彙辦。

九、印信管理、文書檔案、法規與國家賠償事件、政令宣導、公共關係、 出納、薪資、心理諮商等業務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後勤、秘書事項。

第8條
保防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保防工作之策劃、督導、執行及處理。

二、保防教育之規劃、執行及督考。

三、機關安全防護之規劃、執行及督考。

四、公務機密維護之規劃、執行及督考。

五、員警(工)忠誠查核工作。

六、新進人員安全查核事項之執行與資料管理及運用。

七、諮詢工作之規劃、布置及資料處理。

八、治安情報資料蒐集之策劃、督導及考核。

九、行動蒐證之訓練、勤務派遣及處理。

十、其他有關保防事項。

第9條
勤務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重大治安狀況、交通事故、聚眾活動、災難事故等之接報、指揮、處 置及通報。

二、緊急命令及情報傳達、治安事故之通報。

三、各項勤務之支援、指揮、管制、調度及協調。

四、通報資料之整理保管、檢討分析及提報。

五、資訊業務之規劃、作業及推展。

六、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

第10條
人事室掌理本總隊人事事項。

第11條
主計室掌理本總隊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2條
第一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駐在單位鈔券運送及協助民眾存、提款護鈔之安全維護。

二、防詐騙、防搶等刑事案件之防範與處置。

三、駐在單位廳舍、重要設施及人員之安全維護。

四、其他有關警察勤(業)務執行事項。

第13條
第二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濫墾、濫伐、濫建、污染水源、盜採砂石等違反水資源保護案件之協 助稽查及取締。

二、機動支援駐在單位稽查、取締之協助。

三、駐在單位廳舍、重要設施及人員之安全維護。

四、其他有關警察勤(業)務執行事項。

第14條
第三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違法設置廢棄物處理場(廠)之協助稽查及取締。

二、違法清除、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協助稽查及取締。

三、違法運作毒性化學物質及重大污染案件之協助稽查及取締。

四、環境影響評估開發違法行為之協助稽查、監督及取締。

五、協調聯繫、預防及處理環境保護工程或業者遭不法分子介入操縱等不 法行為。

六、環境破壞排除之協助。

七、協助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執行食品、藥物之稽查、取締或危害排除等職 務。

八、其他有關警察勤(業)務執行事項。

第15條
第四大隊至第九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違反森林法相關法令案件之協助稽查及取締。

二、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法令案件之協助稽查及取締。

三、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法令案件之協助稽查及取締。

四、森林區域內違反水土保持法相關法令案件之協助稽查及取締。

五、國家公園區域內治安秩序之維護。

六、國家公園區域內自然資源及環境保護之協辦。

七、違反國家公園法相關法令案件之協辦。

八、總隊部安全維護、營區內機動巡邏勤務執行、支援派遣及其他警衛事 項。

九、其他有關警察勤(業)務執行事項。

第16條
刑事警察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預防犯罪宣導之規劃及督導。

二、犯罪偵防及刑事案件之處理。

三、員警違法案件之移送。

四、檢警聯席會議之處理。

五、其他有關刑事警察事項。

第17條
本總隊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 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8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