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102.12.30訂定)  ( 104 年 12 月 31 日)
第4條
本總隊設下列科、中心、室及大隊:

一、警務科。

二、督訓科。

三、後勤科。

四、保防科。

五、勤務指揮中心。

六、人事室。

七、主計室。

八、第一大隊,分三分隊辦事。

九、第二大隊,分二中隊辦事。

十、第三大隊,分三中隊辦事。

十一、第四大隊至第九大隊,分十六分隊辦事。

十二、刑事警察大隊,分四分隊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