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辦事細則  ( 96 年 12 月 28 日)
第1條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 定本細則。

第2條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3條
主任工程司權責如下:

一、工程規劃設計之核定及業務之督導。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4條
本處設下列課、室、隊:

一、市地重劃工程課。

二、農地重劃工程課。

三、鄉村更新建設課。

四、測量工程課。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會計室。

八、政風室。

九、北區第一開發隊。

十、北區第二開發隊。

十一、中區第一開發隊。

十二、中區第二開發隊。

十三、南區第一開發隊。

十四、南區第二開發隊。

第5條
市地重劃工程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法令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二、市地重劃、區段徵收計畫之擬訂、審核及督導。

三、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土地開發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監造之執行及 督導。

四、其他有關市地重劃工程事項。

第6條
農地重劃工程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法令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二、農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三、農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土地開發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監造 之執行及督導。

四、其他有關農地重劃工程事項。

第7條
鄉村更新建設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鄉村更新、改善相關法令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二、鄉村更新、改善相關政策之擬訂及修正。

三、鄉村更新、改善相關計畫之核定、督導及管考。

四、其他有關鄉村更新建設事項。

第8條
測量工程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都市計畫樁位測定與地形測量工程之策劃、檢核及督導。

二、市地重劃、區段徵收、農地重劃與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土地開發工程測 量之策劃、檢核及督導。

三、其他有關測量工程事項。

第9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10條
人事室掌理本處人事事項。

第11條
會計室掌理本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2條
政風室掌理本處政風事項。

第13條
開發隊掌理下列事項:

一、轄區內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土地開發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監造之 執行。

二、轄區內農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土地開發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 工監造之執行。

三、轄區內鄉村更新及改善。

四、轄區內市地重劃、區段徵收、農地重劃及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土地開發 工程測量作業。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14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5條
本細則自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