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辦事細則
( 96 年 12 月 28 日)
第3條
主任工程司權責如下:
一、工程規劃設計之核定及業務之督導。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