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辦事細則  ( 96 年 12 月 28 日)
第3條
主任工程司權責如下:

一、工程規劃設計之核定及業務之督導。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