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辦事細則  ( 96 年 12 月 28 日)
第4條
本處設下列課、室、隊:

一、市地重劃工程課。

二、農地重劃工程課。

三、鄉村更新建設課。

四、測量工程課。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會計室。

八、政風室。

九、北區第一開發隊。

十、北區第二開發隊。

十一、中區第一開發隊。

十二、中區第二開發隊。

十三、南區第一開發隊。

十四、南區第二開發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