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辦事細則
( 96 年 12 月 28 日)
第4條
本處設下列課、室、隊:
一、市地重劃工程課。
二、農地重劃工程課。
三、鄉村更新建設課。
四、測量工程課。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會計室。
八、政風室。
九、北區第一開發隊。
十、北區第二開發隊。
十一、中區第一開發隊。
十二、中區第二開發隊。
十三、南區第一開發隊。
十四、南區第二開發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