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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  ( 102 年 06 月 19 日)
第1條
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加強監察權之行使,以發揮保障人權之功能, 依本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設人權保障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

第2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加強監察權之行使,以發揮保障人權之功能。

二、研究規劃籌組設置本院部會級保障人權機關相關事宜。

第3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有關妨害人權案件之發掘及提案調查。

二、有關本院人權保障調查報告之研討及建議處理意見事項。

三、有關人權法案之建議事項。

四、有關國際人權公約內國法化之推行及監督事項。

五、與國內外人權團體之聯繫並蒐集有關資料。

六、研議人權教育之推廣工作。

七、其他有關人權保障事項。

第4條
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由院長聘請本院委員兼任,任期一年;其中任一 性別委員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召集人由院長指定。

第5條
本會設性別平等小組,置委員九至十一人,召集人及委員由本會召集人及 委員兼任,任期同本會委員。

第6條
本會性別平等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本院性別平等政策、法規及行政措掩之研議、檢討、修正事項。

二、有關本院性別平等業務之諮詢及指導規劃事項。

三、有關本院性別平等觀念宣導、推動及訓練事項。

四、有關妨害性別平等及婦女人權案件之發掘及提案調查事項。

五、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項。

第7條
本會討論人權保障事項如下:

一、監察院會議交議事項。

二、院長交議事項。

三、委員提議事項。

四、由其他委員會移送與本會任務及職掌有關之事項。

第8條
本院調查案件涉及重大人權事項者,請知會本會,本會得提供建議意見, 送請原調查委員參考。

第9條
本會每一個月開會一次,性別平等小組原則上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 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委 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及性別平等小組會議,本院委員得列席,必要時得邀會有關人員列席 。

第10條
本會及性別平等小組之開會,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須經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通過。

第11條
本會及性別平等小組對有深入研究必要之重大案件,得推派或由召集人商 請委員若干人研議,並推請一人為召集人。

各委員會審議有關人權保障案件之調查報告,於通過後印送本會參考,涉 及性別平等及婦女人權案件,逕送性別平等小組。

第12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若干人,由院長就本院職員派兼或派調之。

本會性別平等小組之業務,由前項人員兼辦之。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