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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  ( 102 年 06 月 19 日)
第11條
本會及性別平等小組對有深入研究必要之重大案件,得推派或由召集人商 請委員若干人研議,並推請一人為召集人。

各委員會審議有關人權保障案件之調查報告,於通過後印送本會參考,涉 及性別平等及婦女人權案件,逕送性別平等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