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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  ( 102 年 06 月 19 日)
第3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有關妨害人權案件之發掘及提案調查。

二、有關本院人權保障調查報告之研討及建議處理意見事項。

三、有關人權法案之建議事項。

四、有關國際人權公約內國法化之推行及監督事項。

五、與國內外人權團體之聯繫並蒐集有關資料。

六、研議人權教育之推廣工作。

七、其他有關人權保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