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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會議開會時,出席、列席人員均應於會議簽到簿分別簽名,其因公、
因病或因事不能出席或列席,應於會前通知秘書處報告本院會議。
開會前由秘書長報告出席人數,已足開會人數時,主席即宣告開會。已屆
開會時間而不足開會人數時,主席得宣告延後開會;延後開會時間已屆,
如仍不足人數時,主席得宣告改期開會或改開談話會。
議程所列報告事項應依序進行,如有出席人員提議,並有三人以上連署或
附議時,應移列討論事項討論之。
出席人員之提案,應有三人以上連署或附議。
在會議進行中遇有重要臨時事項,必要時,主席得徵詢出席人員二分之一
以上之同意,變更議程,提前處理。
本院會議開會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
院會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告休息。
散會時間已屆,而議案尚未討論完畢,主席得徵詢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
之同意,酌定延長時間。
出席或列席人員請求發言,應徵求主席同意,依序為之;二人以上同時請
求者,由主席定其發言之先後。每位發言時間,不得逾五分鐘。但經主席
同意,得延長三分鐘。
二次以上發言者,應於前一次發言人員全部結束後為之。每位發言時間,
以三分鐘為限。
超過前二項時間者,主席得中止其發言。出席或列席人員發言如有超出議
題範圍者,主席得提請其注意或停止其發言;其他出席人員亦得提請主席
為之。
第十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三款規定之報告事項,報告時間不得逾五分鐘
,但經主席同意,得延長三分鐘。
超過前項時間者,主席得中止其報告。
出席、列席人員在會議進行中,如因事須先退席時,應取得主席同意。
參加會議之人員對於會議內容,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
本院會議之決議、決定事項,需發布新聞者,由本院新聞發言人統一對外
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