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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  開會 ( 104 年 04 月 02 日)
第16條
本院會議開會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

院會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告休息。

散會時間已屆,而議案尚未討論完畢,主席得徵詢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 之同意,酌定延長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