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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
開會
( 104 年 04 月 02 日)
第18條
第十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三款規定之報告事項,報告時間不得逾五分鐘 ,但經主席同意,得延長三分鐘。
超過前項時間者,主席得中止其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