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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  開會 ( 104 年 04 月 02 日)
第14條
議程所列報告事項應依序進行,如有出席人員提議,並有三人以上連署或 附議時,應移列討論事項討論之。

出席人員之提案,應有三人以上連署或附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