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 100 年 03 月 22 日)
第1條
本規程依考選部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考選部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各種考試應考資格疑義案件之審議。

二、各種考試應考資格擬定之諮詢及建議。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常務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指定委 員一人兼任;委員九至十五人,由部長就本部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人員遴 派兼任。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派,其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4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一人,由部長就部內高、中級職員遴派兼任之 。所需其他工作人員就本部員額內派充之。

第5條
本會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6條
本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 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之委員代理 之。

第7條
本會開會時,得通知與議案有關單位派員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學者、專 家或有關機關代表列席。

受邀列席會議之學者、專家,得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8條
本會開會時,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議;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業務主管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 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本會。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第9條
本會決議事項,經部長核定後,送主管單位執行。部長認為有修正必要時 ,得交付復議。

第10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