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 100 年 03 月 22 日)
第7條
本會開會時,得通知與議案有關單位派員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學者、專 家或有關機關代表列席。

受邀列席會議之學者、專家,得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