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 100 年 03 月 22 日)
第8條
本會開會時,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議;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業務主管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 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本會。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