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甲類工作場所之審查 ( 106 年 12 月 01 日)
第5條
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甲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 (如格式一) ,並檢附下列資料各三份:

一、安全衛生管理基本資料,如附件一。

二、製程安全評估報告書,如附件二。

三、製程修改安全計畫,如附件三。

四、緊急應變計畫,如附件四。

五、稽核管理計畫,如附件五。

第6條
前條資料事業單位應依作業實際需要,於事前由下列人員組成評估小組實 施評估:

一、工作場所負責人。

二、曾受國內外製程安全評估專業訓練或具有製程安全評估專業能力,並 有證明文件,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以下簡稱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

三、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設置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四、工作場所作業主管。

五、熟悉該場所作業之勞工。

事業單位未置前項第二款所定製程安全評估人員者,得以在國內完成製程 安全評估人員訓練之下列執業技師任之:

一、工業安全技師及下列技師之一:

(一)化學工程技師。

(二)工礦衛生技師。

(三)機械工程技師。

(四)電機工程技師。

二、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僱用之工業安全技師及前款各目所定技師之一。

前項人員兼具工業安全技師資格及前項第一款各目所定技師資格之一者, 得為同一人。

第一項實施評估之過程及結果,應予記錄。

第7條
第五條之審查,檢查機構認有必要時,得前往該工作場所實施檢查。

第五條審查之結果,檢查機構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事業 單位。但可歸責於事業單位者,不在此限。

第8條
事業單位對經檢查機構審查合格之工作場所,應於製程修改時或至少每五 年重新評估第五條檢附之資料,為必要之更新及記錄,並報請檢查機構備 查。

前項重新評估,準用第六條之規定。

第一項備查資料於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