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甲類工作場所之審查 ( 106 年 12 月 01 日)
第8條
事業單位對經檢查機構審查合格之工作場所,應於製程修改時或至少每五 年重新評估第五條檢附之資料,為必要之更新及記錄,並報請檢查機構備 查。

前項重新評估,準用第六條之規定。

第一項備查資料於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