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2 年 03 月 11 日)
第1條
為辦理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業務,特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十六條及行政院 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法第八條規定,設置全民健康保險基金(以下 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行政院衛生署為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為管理機關 。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等相關收入。

二、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之收入。

三、公益彩券盈餘分配之收入。

四、聯合門診中心醫療收入。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相關支出。

二、聯合門診中心相關醫療支出。

三、其他有關支出。

前條第四款之收入,應專供前項第二款用途之用。

第5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6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所為之資金運用,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十七條 規定辦理。

第7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8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9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10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1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