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2 年 03 月 11 日)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相關支出。

二、聯合門診中心相關醫療支出。

三、其他有關支出。

前條第四款之收入,應專供前項第二款用途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