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包裝及標示管制 ( 102 年 07 月 30 日)
第36條
中藥廠對於包裝材料與標示材料之驗收、標識、儲存、管理、取樣及檢驗 ,應訂定書面管制作業程序。

生產人用成藥,應有防止摻偽包裝之設計,並在製造、運送及零售陳列中 ,得以保持完整,且於有異常情形時,使消費者能易於辨識。

標示材料或包裝材料於驗收或使用前,應逐批抽取具代表性之樣品予以檢 驗,記錄其結果,並予保存。檢驗結果符合既定規格者,始予准用;不符 者,應予拒用。

第37條
中藥廠對於標籤及其他標示材料,應依產品之種類、含量及劑型,分別儲 存,並予適當標識;其儲存區域,非經有關權責人員同意,不得進入。

過時或拒用之包裝材料及標示材料,應予退貨或銷毀。

標示材料之發放與使用及退回數量,應相符合。

印有批號之標示材料,如有剩餘應即銷毀;如有未印批號者,應予適當鑑 識及儲存。

第38條
中藥廠於包裝及標示作業前,應檢查包裝材料或標示材料是否正確及適用 ,並將結果登錄於批次製造紀錄。

包裝及標示設備,應在使用前加以檢查,以確定前次操作之藥品及不適合 本批次操作之包裝及標示材料已完全清除,並將結果登錄於批次製造紀錄 。

經包裝及標示作業之產品,於最後之操作過程中,應予檢查,以確保每一 容器或包裝標示之正確性。

第39條
中藥廠為確保產品於使用時,其成分、含量、品質及純度符合既定規格, 除另有規定外,應標以經既定之安定性試驗確定之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其於供使用前需先經調配者,並應明確標示配製方法及配製後之使用有效 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