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包裝及標示管制 ( 102 年 07 月 30 日)
第36條
中藥廠對於包裝材料與標示材料之驗收、標識、儲存、管理、取樣及檢驗 ,應訂定書面管制作業程序。

生產人用成藥,應有防止摻偽包裝之設計,並在製造、運送及零售陳列中 ,得以保持完整,且於有異常情形時,使消費者能易於辨識。

標示材料或包裝材料於驗收或使用前,應逐批抽取具代表性之樣品予以檢 驗,記錄其結果,並予保存。檢驗結果符合既定規格者,始予准用;不符 者,應予拒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