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包裝及標示管制 ( 102 年 07 月 30 日)
第39條
中藥廠為確保產品於使用時,其成分、含量、品質及純度符合既定規格, 除另有規定外,應標以經既定之安定性試驗確定之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其於供使用前需先經調配者,並應明確標示配製方法及配製後之使用有效 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