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起居艙及服務空間內梯道及昇降機之 ( 104 年 09 月 01 日)
第23條
所有梯道應位於甲級隔艙所形成之圍壁以內。圍壁上所有之開口並應備有 確實之關閉裝置。但符合左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僅連接兩層甲板之梯道,如該甲板之完整性係利用中甲板艙間之艙壁 或門者,得無需圍蔽。當梯道係圍蔽於中甲板艙間內,該梯道之圍壁 應依第十六條表列甲板之規定保護之。

二、完全位於公用空間內之梯道,得不圍蔽。

第24條
梯道圍壁應與走廊直接相通,並應具有足夠面積,以免緊急情況下可能使 用該梯道人員之擁擠。

第25條
梯道圍壁在可行之情況下,不應直接通至臥室、服務儲存室或其他裝有可 燃物品及可能發生火災之圍蔽空間。

第26條
昇降機箱道之裝置,應能阻止煙與焰自一中甲板艙間逸至另一中甲板艙間 ,並應備有關閉設施以控制風與煙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