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 104 年 09 月 01 日)
總則 §1
船體構造 §11
防火區及主垂直區內之艙壁 §13
艙壁及甲板抗火完整性 §16
逃生方法 §18
起居艙及服務空間內梯道及昇降機之 §23
隔艙上之開口 §27
通風及採光系統 §29
可燃材料使用之限制及構造之細目 §31
特種空間等之保護 §40
機艙空間特殊裝置 §43
易燃油料等之佈置 §44
船體構造 §50
防火區及起居艙與服務空間內艙壁 §51
艙壁及由板抗火完整性 §54
逃生方法、起居艙及服務空間內梯道 §57
隔艙上之開口 §59
通風及採光系統 §60
特種空間之保護 §64
機艙空間之特殊裝置及易燃油料等之 §65
船體構造 §66
逃生方法及通風系統 §76
船體構造、起居艙與服務空間內之艙 §79
艙壁與甲板之抗火完整性 §85
逃生方法、起居艙空間服務空間及控 §88
通風系統及阻火隔艙上之門 §94
可燃材料使用之限制及構造之細目 §98
駛上駕下貨艙空間之保護 §101
機艙空間之特殊裝置及易燃油料等之 §102
船體構造、起居艙空間與服務空間之 §103
艙壁與甲板之抗火完整性 §104
通氣、驅氣通風 §108
空間之位置與分隔 §111
其他 §115
船體構造 §117
逃生方法 §125
機艙空間之特殊佈置 §127
附則 §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