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起居艙及服務空間內梯道及昇降機之 ( 104 年 09 月 01 日)
第23條
所有梯道應位於甲級隔艙所形成之圍壁以內。圍壁上所有之開口並應備有 確實之關閉裝置。但符合左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僅連接兩層甲板之梯道,如該甲板之完整性係利用中甲板艙間之艙壁 或門者,得無需圍蔽。當梯道係圍蔽於中甲板艙間內,該梯道之圍壁 應依第十六條表列甲板之規定保護之。

二、完全位於公用空間內之梯道,得不圍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