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號誌控制方法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215條
行車管制號誌依控制器運轉方式,分為定時、交通感應、及交通調整三種 控制方法。並由控制器之連結狀況,執行獨立交岔口、路段連鎖或路網連 鎖等不同範圍之交通控制。

第216條
定時控制方法,用於交通量穩定或變化有規律之地點,由號誌控制器計時 機組之運轉,按預定時制表,依序顯示各種燈號。

第217條
交通感應控制方法,用於交通量變化顯著且無規律,或幹支道交通量懸殊 之地點,由設於道路上之感應器偵測車輛到達狀況,以號誌控制器預設之 程序,即時變換燈號。其應用方式分為左列兩種:

一、半交通感應控制 用於幹支道交通量相差懸殊,且支道交通量變化甚 大之地點。其感應器僅設於支道上。

二、全交通感應控制 用於幹支道交通量相近但變化甚大且不規律之地點 。其感應器設於各幹支道上。

第218條
交通調整控制方法,係以偵測器蒐集直行與轉向交通量,及行車速率等交 通資料,以計算出最佳之控制計畫,使號誌控制能即時反應交通變化,達 到交岔路口之通行流量最大、延誤與停止次數最少之目的。

第219條
進行號誌連鎖控制時,可依時間空間圖或其他方法計算各號誌之最佳時制 與號誌間之最佳時差。其依道路交通狀況,以相鄰號誌同亮、迭亮或遞亮 等適當方式管制之,並視需要設置建議之行車速率告示牌,使車輛能順暢 行駛,以提高號誌之管制效率。